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现就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上《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 行相应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利用 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易颜新 戴梦华 李绍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