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15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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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要求,我们作为温州宏丰电
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及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有利于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
实施,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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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
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
六、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和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延长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戴梦华 _________________
易颜新 ___________________
李绍春 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