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3 证券简称:温州宏丰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桥工业区塘下片区)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二〇一九年二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宏丰”、“发行人”或“公 司”)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扩 大公司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考虑自身实际状况,根据《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我国政府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采取了政策指引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引导 产业发展。自2010年开始,新能源汽车产业即被国务院确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 指出: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到2020 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 万辆,燃料电池汽车、车用氢能源产业与国际同步发展;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 报告再次表示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并写入“十三五”规划。 与国家产业政策配套,财政部于2016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 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进一步完善了新能源汽车 财政补贴的推广政策。2017年1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增强制造业核 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发改产业[2017]2000号中指出:要提升 智能汽车关键软硬件水平,提升动力系统技术水平,开展新型车用动力电池材料、 单体及系统研发及产业化等;在新材料关键技术产业化中指出:加快先进金属及 非金属关键材料产业化。重点发展汽车用超高强钢板及零部件用钢,高铁关键零 部件用钢,高性能硅钢,发动机用高温合金材料等。上述一系列产业政策的发布 实施,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导向作用,对新能源汽车用复合材 料产业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将会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用复合材料产业的发展 进程。 1 二、本次发行有利于丰富公司产品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以电接触功能复合材料研发应用为基础,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和电子 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用复合材料及电路保护元器件需求不断增长, 公司作为国内较早研发应用电接触功能复合材料的企业,凭借大量的研发投入积 累的技术优势以及积极的业务拓展,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汽车电器配件的销售网络 并成功进入多家电路保护器零部件领域知名客户的供应链,借助国家产业政策推 动新能源汽车和电子电力行业发展的契机,加大投入,进一步扩大新能源汽车用 复合材料和电路保护元器件市场份额。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公司的战略规划,并通过 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市场竞争力,开拓新的盈利增长点,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为全体股东持续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 “年产 3,000 吨热交换器及新能源汽车用复合材料”项目具有良好的实施前 景,行业发展迅速,未来市场空间广阔,公司已具有一定人员、技术和销售渠道 的储备,通过项目的实施,公司的产品结构将得到改善,也使公司可以生产高精 密、高质量、高附加值的产品,从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建设完成达产后, 将形成年产 3,000 吨热交换器及新能源汽车用复合材料的生产能力,进一步巩固 及提升公司在热交换器及新能源汽车用复合材料领域的市场地位,满足市场需求。 “股份回购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有利于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及缓 解公司营运资金压力。 2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 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 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 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 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 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 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 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 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 3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4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 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债券利率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 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 5 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 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 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 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 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 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 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6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 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7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发行人本次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同时也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 (一)发行人最近两年持续盈利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195 号、信会师报字[2018]第 ZF10369 号),2016 年、2017 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4,261,038.16 元、6,300,542.26 元,非经常性损益影响的净利润分别为-43,698.34 元、3,684,992.39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 别 24,304,736.50 元、2,615,549.87 元。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 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完善 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 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 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 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 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的规定。 8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根据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的 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 公司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施利润分配, 具体情况如下: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 分红年度 实施分红方案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的比例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2015 年 276.24 万元 65.45% 利 0.1 元(含税)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2016 年 455.80 万元 18.79% 利 0.11 元(含税)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2017 年 207.18 万元 32.88% 利 0.05 元(含税) 发行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 939.22 万元,占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1,159.41 万元的 81.01%,具体分红实施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30.05 2,426.10 422.07 现金分红(含税) 207.18 455.80 276.24 当年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 32.88 18.79 65.45 例(%)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 939.22 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 1,159.41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利润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 81.01% 例(%) 综上,公司最近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均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10%,且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9 实施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 2015 年度、2016 年度以及 2017 年度的财务报 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089 号、信会师报字[2017] 第 ZF10195 号和信会师报字[2018]第 ZF10369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8 年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未被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规定。 (五)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57.25%,高于 45% 的指标要求。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款“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 于百分之四十五”的规定。 (六)发行人自主经营管理,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合法拥有生产经营用的完整资产体系,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 证,公司各项业务独立。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其他职务和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兼职;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均独立 管理。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运营资金、独 立对外进行业务结算,公司及其子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依法独立进行申报和履 行纳税义务。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与关联企业在机构上完全独立。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 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有的情形。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六款“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10 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 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的规定。 (七)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 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 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 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情形; 4、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5、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 致。 11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 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二、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殊规定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的规定。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利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 定”的规定。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可转债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 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 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 12 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 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 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 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的规定。 (五)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 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 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⑦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13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 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⑤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 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书面提议;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因此不适用“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形。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 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 件”的相关规定。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 14 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 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的规定。 (七)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 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 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 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 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八)可以约定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5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赎回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 定上市公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 定。 (九)可以约定回售条款;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赋 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 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 16 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 回售权。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回售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 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 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 的权利”的规定。 (十)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17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 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 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 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的规定。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18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 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 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 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 58,681.51 万元,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58,173.94 万元,均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19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23,200 万元(含 23,200 万元)。 按照合并口径计算,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占 2018 年 9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39.88%,符合“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 之四十”的相关规定。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5 年度、2016 年度以及 2017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此处 以谨慎原则,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120.24 万元、2,426.10 万元以及 261.55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935.96 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按募集资金 23,200 万元,若以票面利率 3.00%计算 (注: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发行上市的可转债中,累进制票面 利率最高为 2.50%,此处以谨慎原则,取 3.00%进行测算),公司每年支付可转 换债券的利息为 696.00 万元,低于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935.96 万元,符合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为“年产 3,000 吨热交换器及新能源汽车用 复合材料”项目、“股份回购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资金投向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利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 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不 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的规定 公司不属于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 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20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 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和补充资金流动性,有 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 权。 公司已召开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已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债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已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已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 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 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 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在股东大会上接受了参会股东的公平 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21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 (一)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 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19年6月底完成本次可转债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 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 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6年,分别假设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部转股、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可转债持有 人完成转股的实际时间为准; 4、公司2018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7,948,898.34元和5,354,290.53元,假设2018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3,931,864.45元和7,139,054.04元;假设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18年 持平。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并不代表公司对2018年度和2019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 预测; 5、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200.00万元(含23,200.00万元), 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 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6、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4.85元/股(该价格为2019年1月29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与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的较高者)。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 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 22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 调整或向下修正; 7、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现金分红、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 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2018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2017年利润分配预案,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 414,361,3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05元人民币(含税),合 计分配利润2,071,806.75元,未分配利润余额108,532,801.04元人民币结转入下一 年度。假设公司2018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金额与2017年度一致,且只采用现金分红 方式并于2019年6月实施完毕,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18年度现金分红的判断; 8、假设2018年12月31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18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201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本期现金分红金额。假设2019年12 月31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19年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19年归 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本期现金分红金额+转股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9、假设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后全部以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该假 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另 外,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二)对公司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具体影响 对公司每股收益影响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摊薄即期回报对公 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度/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9 月 2018 年度/2018 年 截至 2019 年 12 截至 2019 年 12 项目 /2018 年 9 月 30 12 月 31 日 月 31 日全部未 月 31 日全部未 日 转股 转股 总股本(股) 414,361,350 414,361,350 414,361,350 462,192,100 本次发行募集资 232,000,000.00 232,000,000.00 232,000,000.00 232,000,000.00 金(元) 现金分红(元) 2,071,806.75 2,071,806.75 2,071,806.75 2,310,960.50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17,948,898.34 23,931,864.45 23,931,864.45 23,931,864.45 (元) 23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 5,354,290.53 7,139,054.04 7,139,054.04 7,139,054.04 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元) 期初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 565,771,089.54 565,771,089.54 587,631,147.24 587,631,147.24 产(万元) 期末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 581,739,398.04 587,631,147.24 609,491,204.95 841,252,051.20 产(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 0.04 0.06 0.06 0.06 (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 0.04 0.06 0.05 0.05 (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基本每股收 0.01 0.02 0.02 0.02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稀释每股收 0.01 0.02 0.02 0.01 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 3.13% 4.15% 4.00% 4.00% 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加权平均净 0.93% 1.24% 1.19% 1.19% 资产收益率 注: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 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强募投项目推进 力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等措施提升公 司运行效率,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如下: 1、加强募投项目推进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3,000吨热交换器及新能源汽车用复合材料项目、 股份回购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扩大 24 公司的市场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优势,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 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尽快完成,实现对提高公司经 营业绩和盈利能力贡献,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2、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 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和监 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 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 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严格执行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精神和规定, 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 实际情况制定了《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7~2019)》,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利润分配 25 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 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 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作出如下承诺: 26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4 日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