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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温州宏丰: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4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要求,我们作为温州宏丰电工合
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1、2018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本期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2、经对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
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当前的经营
管理需求。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全
面、客观反映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 2018
年度审计工作中,较好地履行了审计职责,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内容客观、公正。
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
司发展的实际情况,符合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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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将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获得一定的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
的需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度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财务费用,
公司控股股东陈晓及其关联方陈林驰先生向各子公司无偿提供财务资助,资助金
额合计不超过 15,000 万元,资助期限为 2 年。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行为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陈晓先生、林萍女士、
祁更新先生、黄乐晓女士、陈王正先生、严学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提名易颜新先生、戴梦华先生、蒋蔚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根据上述 9 名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董事候选人
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
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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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
资格。
     经审议,我们一致同意对上述 9 名董事候选人(其中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提名,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地
区的发展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利用会计
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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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戴梦华 _________________




     易颜新 ___________________




     李绍春 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