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3 证券简称:温州宏丰 编号:2019-045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4、本公告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9 年 5 月 15 日(星期三)14:00 (2)网络投票:2019 年 5 月 14 日-2019 年 5 月 15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瓯锦大道 5600 号温州宏 丰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6 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1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晓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247,822,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808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3 人,代表 股份 247,822,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9.8082%。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247,822,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8082%。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47,822,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8082%。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人。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关于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247,8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中小股东未参与投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票 247,8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中小股东未参与投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247,8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中小股东未参与投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247,8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中小股东未参与投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5、《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247,8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中小股东未参与投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聘任 2019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及支付 2018 年度审计机构报酬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247,8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 3 弃权票 0 股。 中小股东未参与投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247,8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中小股东未参与投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陈晓先生、林萍女士、祁更新先生、黄乐晓 女士、陈王正先生、严学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与同时选举产 生的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8.01 选举陈晓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7,8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未参与投票。 会议同意选举陈晓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2 选举林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7,8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未参与投票。 会议同意选举林萍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3 选举祁更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7,8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通过。 4 中小股东未参与投票。 会议同意选举祁更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4 选举黄乐晓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7,8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未参与投票。 会议同意选举黄乐晓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5 选举陈王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7,8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未参与投票。 会议同意选举陈王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06 选举严学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7,8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未参与投票。 会议同意选举严学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易颜新先生、戴梦华先生、蒋蔚女士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9.01 选举易颜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7,8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未参与投票。 会议同意选举易颜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2 选举戴梦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7,8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未参与投票。 5 会议同意选举戴梦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3 选举蒋蔚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7,8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未参与投票。 会议同意选举蒋蔚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何焰先生、庞昊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0.01 选举何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7,8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未参与投票。 会议同意选举何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0.02 选举庞昊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47,8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未参与投票。 会议同意选举庞昊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1.《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247,822,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中小股东未参与投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广新律师、祁辉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 6 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 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