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温州宏丰 股票代码:300283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晓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瓯锦大道 5600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0 年 6 月 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宏丰”)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温州宏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5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陈晓 一致行动人 指 林萍 上市公司、公司、温州宏丰 指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报告书 指 益变动报告书(一)》 陈晓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温州宏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丰 21,000,000 股股份给董湘珍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陈晓 性别: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居留权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瓯锦大道 5600 号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姓名:林萍 性别:女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居留权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瓯锦大道 5600 号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之间关系说明 陈晓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林萍女士为陈晓先生之 配偶,二人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温州宏丰 205,627,660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9.63%。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是为了归还部分股 权质押款。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少其在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股份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晓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售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陈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从 49.6252%下降至 44.5572%,本次股份变动比例为 5.0680%(下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晓先生持有温州宏丰股份 190,183,660 股 , 占 温 州 宏 丰 总 股 本 的 45.8980% , 其 中 处 于 质 押 状 态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140,479,900 股;林萍女士持有温州宏丰股份 15,444,000 股,占温州宏丰总股 本的 3.7272%,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 15,444,000 股。上述两人合计 持股比例为 49.625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晓先生持有温州宏丰股份 169,183,660 股,占温州宏丰总股本的 40.83%,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 140,479,900 股;林萍女士持有温州宏丰股份 15,444,000 股,占温州宏丰总股本的 3.7272%, 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 15,444,000 股。上述两人合计持股比例为 44.5572%。 陈晓、林萍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0年6月1日,陈晓先生与董湘珍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 下: 1、协议签署主体 出让方(甲方):陈晓 受让方(乙方):董湘珍 2、标的股份 出让方持有的温州宏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000,000股(以下简称“标的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5.0680%)及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 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 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3、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本协议甲方和乙方经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之日 前一交易日(即 2020 年 5 月 29 日)温州宏丰收盘价 4.13 元/股的九折,即 为 3.73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78,330,000 元(大写:人民币柒 仟捌佰叁拾叁万元整)。 双方同意,由乙方向甲方按如下方式分期支付: (1)甲乙双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次 股份转让价款的 10%,即人民币 7,833,000 元(大写:人民币柒佰捌拾叁万叁 仟元整); (2)本次股份转让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 10%,即人民币 7,833,000 元 (大写:人民币柒佰捌拾叁万叁仟元整); (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过户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次 股份转让价款的 20%,即人民币 15,666,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陆 万陆仟元整); (4)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过户后的 120 个自然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 次股份转让价款的 20%,即人民币 15,666,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 陆万陆仟元整);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过户后的 180 个自然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 次股份转让价款的 40%,即人民币 31,332,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壹佰叁拾 叁万贰仟元整)。 4、股份过户 双方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给予确认 意见且本协议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手续。 双方确认,标的股份自甲方转让并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当日,即本次交易 的过户完成日。 5、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交易对价的,每逾期 一日,应按照其届时应付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交 易对价付清为止。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因 监管部门导致本次过户逾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 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至过户完成日。 在前述约定之外,如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 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声明、陈述、承诺或保 证,均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 济损失。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温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温州。 6、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6月1日。 7、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温州宏丰 21,000,000 股股 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曾在 2019 年 12 月 4 日与林雷彬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 了 22,950,000 股无限售流通 A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除了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之外,本次交易无其他附加条件,信息披露义务 人和交易对方就股份表决权、股份锁定等不存在其他安排。 七、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无需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陈晓持有上市公司 190,183,66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45.8980%,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湘珍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陈晓持有上市公司 169,183,66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40.83%,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湘珍持有上市公司 21,000,000 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680%,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 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 响。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陈晓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买卖温州宏丰股 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转让时间 转让均价(元) 转让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陈晓 2019.12.4 3.87 22,950,000 5.5386% 合计 5.538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 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晓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晓先生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晓先生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董湘珍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置备地点: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瓯锦大道 5600 号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 上 市 公 司 所 上市公司名称 温州 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温州宏丰 股票代码 300283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陈晓 浙江省温州市 务人住所 增加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有无一致行 有 √ 减少 √ 变化 动人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 √ 务人是否为 是 √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否 □ 上市公司实 否 □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 190,183,660 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持股比例: 45.8980% 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数量: 21,000,000 股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变动比例: 5.0680% 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所 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 持有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继续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否 √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否 √ 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是 □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否 √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是 □ 取得批准 否 √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注:本次协议转让不需要经过批准。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 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 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 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陈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