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03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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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
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
因此,我们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 8 名特定对象签
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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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
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和《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
收益表》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
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因此,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更新公司 2020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更新后的《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更新公司 2020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因此,我们对更新后的《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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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戴梦华 ___________________
易颜新 ___________________
蒋 蔚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