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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温州宏丰: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21年4月修订)2021-04-29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治理,
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
创造性,保持核心团队的稳定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切实落实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监事(不含外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不领取董事、监事薪酬,只领取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职
务薪酬。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出发点,根
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职责,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
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水平。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五)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
 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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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拟定高级
 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第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
 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
 标准与公司发展不适应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需设立特殊激励方式以吸引人才的,不在本制度
 管理范围之内,公司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根据新岗标准执行相应绩效薪
 酬或岗位薪酬标准。
      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自到任次月起享受本制度规定的薪酬,年终薪酬按照其任
 职月数计算兑现。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
原则,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具体职级、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结合职位重要性、所承担
的责任、具体工作量、工作完成情况及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薪酬分配,薪酬由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和其他报酬构成。
    基本薪酬是年度工作的基本报酬,按月领取;绩效薪酬是公司经营业绩的绩效报酬,
根据公司相关考核制度领取;其他报酬包括岗位津贴、福利等收入。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如下职级发放:
                 序号                职级                 薪酬(万元)
                   1                 总裁                     100-300
                   2                副总裁                    30-100
                   3              董事会秘书                   30-80
                   4              财务负责人                   30-8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本制度规定的薪酬标准范围内,根据公司的营业收入、
利润情况,结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考核情况,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总额。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
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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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三条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绩效薪酬分月度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月度绩效薪酬按月发放,年
度绩效薪酬和奖励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绩
效考核结果,提出绩效薪酬兑现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年度绩效薪酬和奖励薪
酬于次年一次性发放,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两个以上职务,薪酬以较高职务标准发放,兼任分、
子公司或参股、实际控制单位职务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除津贴外的薪酬。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公司可以扣发或不
予发放绩效工资: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上市公司监管有关规定,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
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被免职或擅自离职的。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
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 建立高层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制度。在离任审计中,如发现在任期内的经
营业绩不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对相关人员的年薪进行调整,要求高级管理人员限期
退回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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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生效后,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公告的《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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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