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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温州宏丰: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修订)2021-04-29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质询

和调查,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成员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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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监事

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

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同时,应报告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六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

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

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等;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及时

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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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

度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履行上述第(一)项职责时,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

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并报送其他监事;

    (五)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递交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

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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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四章 会议召集、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会议

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监事。非专人送出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举行方式;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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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要求;

    (六)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现场、视

频、电话等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

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

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

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

席监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其他职员或公司顾问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

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章 会议决议、记录及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九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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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

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