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10-28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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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
关情况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本次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资质,符合
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要求,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
我们对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的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
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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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戴梦华 ___________________
易颜新 ___________________
蒋 蔚 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