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1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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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温州宏
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
公司负责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
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二、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
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董
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经审核,该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事项。
三、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开立专户并签订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戴梦华 ___________________
易颜新 ___________________
蒋 蔚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