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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温州宏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2-04-15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温州
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宏丰”或“公司”)2020 年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 2022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温州宏丰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提高融资效率,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晓
先生、林萍女士拟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
助,自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 年,公司及子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
提前还款。本次财务资助以借款方式提供,公司及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
在有效期内、在资助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本次财务资助无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鉴于陈晓先生和林萍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184,627,66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 42.24%,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陈晓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陈晓先生和林萍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陈晓先生、林萍女士均为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
    经查询,陈晓先生、林萍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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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控股股东陈晓先生及其关联方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系双
方自愿协商,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和发展需求,对公司的持续经
营能力将产生积极影响。本次财务资助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资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
    2、资助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 1 年内有效,公司
及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资助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
    3、用途:保障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无须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提供任何抵押和担保,系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提
高融资效率,为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生产提供重要资金保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
    六、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联董
事陈晓、林萍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投票赞成该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关
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该事项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和发展需
求,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同时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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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借款利率
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且无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
何形式的担保。公司承担的利息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益。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议该议案时,关联
董事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会议决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关联交
易,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
见和明确同意该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其审议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本次关联交易是在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确认,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利益。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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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威              毛传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