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跟踪报告2022-04-19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温州宏丰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威 联系电话:010-59026943
保荐代表人姓名:毛传武 联系电话:010-5902677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是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1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1 月 10 日上午
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要求、信息披露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要求、股票买卖规范、廉洁从业辅导
宣传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2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
无 不适用
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承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诺 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全体股东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发行上市后股东大会上,根据《公司章程(草案)》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各股东保证投赞成票。2、在公司 是 不适用
未来各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
20%的现金分红议案时,各股东保证投赞成票。
为避免将来可能出现与本公司的同业竞争,陈晓与林萍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郑重承诺
如下:"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
司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宏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
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宏
丰股份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宏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
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自
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不 是 不适用
生产、开发任何与宏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宏丰
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宏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
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自
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进一
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
不与宏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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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与宏丰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
争,则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
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宏
丰股份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
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
的公司与宏丰股份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
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 本承诺人将向
宏丰股份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1 年 8 月 3 日,公司控股股东(陈晓)、实际控制人(陈晓、
林萍)均出具承诺:"本人自愿承担报告期内公司向其他单位
提供担保所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如公司因上述担保而被要
求承担担保责任,本人自愿以个人财产清偿,与公司无关。 是 不适用
鉴于公司今后不再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
保除外),公司今后如遇资金需求,本人自愿以本人个人财产
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已出具承诺,承诺自 2011 年 3 月开始按照国家和地方规
定为全体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晓和林萍
承诺:若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应缴未缴的住 是 不适用
房公积金,本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
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011 年 8 月 3 日,公司出具承诺:"本公司今后将不再对外提
供担保(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除外)。如遇融资需求,将
由公司子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提供担
保方式获取银行贷款。对于目前其他单位为本公司提供的担
保,本公司拟将担保方变更为本公司子公司宏丰合金,并将 是 不适用
逐步解除其他单位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公司保证将于
2011 年年底前将其他单位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降低至
7,000 万元以下,并在 2012 年第二季度前解除所有其他单位
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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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12 月,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
象虞素华、江水玉、余金杰、蒋许海、赵波、刘豫、李秀平、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承诺,承诺上述获配股份自本次
是 不适用
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锁定六个月,在此期间
内不予转让。限售期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中,为
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 是 不适用
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中,公
司实际控制人陈晓、林萍承诺将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并出具了本次可转债认购及减持的承诺:“1、本人确认,在
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本人不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
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
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亦无任何股
份减持计划或安排;3、如公司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距本
人最近一次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之日在 6 个月以内的(即
是 不适用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股权登记日距本人最近一次直接或间接减
持公司股票在 6 个月以内),则本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发
行认购;4、如公司启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距本人最近一次
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票之日在 6 个月以上的(即本次可转
债发行的股权登记日距本人最近一次直接或间接减持公司股
票在 6 个月以上),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参与本次
可转债的发行认购;5、若本人参与公司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认
购,自本人完成本次可转债认购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不以
任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及可转债(包括直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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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和间接持有);6、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
承诺函的约束。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直接或间接减持公
司股份或可转债的行为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中,公
司除陈晓、林萍外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并出具了不参与
本次可转债认购的承诺函:“1、本人不存在参与认购公司本
次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安排;2、本人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
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3、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六 是 不适用
个月内,本人不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的情形;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
个月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包
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亦无任何股份减持计划或安排(如
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报告期内中德证券和温州宏丰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2022 年 1 月 18 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20003 号),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中德证券在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2 年 3 月 18 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1
号),拟决定: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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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 收 业 务 收 入 5,660,377 元 , 并 处 以
11,320,754 元罚款;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
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中德证券原指定毛传武、王楠楠负责温州宏丰
持续督导工作。2022 年 1 月,公司取得中国证
监会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温
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4152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温州宏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321,260,000 元,同时聘
请中德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指定杨威、
毛传武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温州宏
丰持续督导工作改由杨威、毛传武负责。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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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威 毛传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