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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吴通控股:监事会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18-05-18  

						证券代码:300292          证券简称:吴通控股           公告编号:2018-078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吴通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吴通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并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
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于 2018 年 5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
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18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 2018 年 5 月 8 日
至 2018 年 5 月 17 日在公司官网上发布了《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将
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若有任何
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1)公示内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18 年 5 月 8 日至 2018 年 5 月 17 日,共 10 日

   (3)公示方式:公司官网(http://www.cnwutong.com)

   (4)反馈方式:通过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馈。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
议。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全
资子公司互众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众广告”)签订的劳动合同、
拟激励对象在互众广告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
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或
下属子公司)任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
解之处。

    3、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5、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