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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吴通控股: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2018-06-09  

						证券代码:300292           证券简称:吴通控股            公告编号:2018-089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或者修改议案的情况;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8 年 6 月 8 日(星期五)9: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 6 月 7 日至 2018 年 6 月 8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6
月 8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7 日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号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万卫方先生。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吴通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6 人,持
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 328,338,3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7550%。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实际持有或代表
的股份数为 327,804,2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713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
人,持有的股份数为 534,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19%。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王伟、
王恺。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嗨皮网络签署<战略投资协议>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27,945,37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
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9.8803%;反对 392,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1196%;
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
股份数的 0.0001%。

    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中小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 967,222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71.1077%;反对 39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
格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所 持 有 或 代 表 的 股 份 数 的 28.8776% ; 弃 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
 数的 0.0147%。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
 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8-081)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8-082)。

     五、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伟、王恺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且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