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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吴通控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2018-06-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吴通控股”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
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
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
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
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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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和批准

     1、2018 年 4 月 24 日,吴通控股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吴
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18 年 4 月 24 日,吴通控股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核查<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肯定的
独立意见。

     4、2018 年 5 月 7 日,吴通控股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吴
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8 年 5 月 7 日,吴通控股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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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和《关于核查<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6、2018 年 5 月 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
肯定的独立意见。

     7、2018 年 5 月 23 日,吴通控股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吴
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8、2018 年 6 月 11 日,吴通控股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确
定 2018 年 6 月 11 日为授予日。

     9、2018 年 6 月 11 日,吴通控股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确定
2018 年 6 月 11 日为授予日,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0、2018 年 6 月 11 日,吴通控股独立董事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
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肯定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吴通控股本次股票期权
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予条件

    (一)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1、2018 年 5 月 23 日,吴通控股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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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授权日。

    2、2018 年 6 月 11 日,吴通控股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确定
2018 年 6 月 11 日为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权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 60
日内,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本所律师认为,吴通控股本次授予股票期权
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
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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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吴通控股的说明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
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3344 号),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证券期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等公开网络查询,
吴通控股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吴通控股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事宜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吴通控股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事宜已获得了现阶
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对象和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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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张       隽




              周宇斌




                                                       2018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