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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吴通控股: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2018-07-12  

						证券代码:300292            证券简称:吴通控股         公告编号:2018-113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吴通控股”)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
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8 年 5 月 8 日至 2018 年 5 月 17 日,公司在官网上将《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截至 2018 年 5 月 17 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18 年 5 月 18 日,公司监事
会发布了《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 年 5 月 23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时,公司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发布了《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告》。

    5、2018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
事项的议案》。同时,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
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8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7 月 3 日披露了公司《2017 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1,274,850,47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 元(含税)。确定此次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 年 7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 年 7 月 10 日。

    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P=P0-V=5.03-0.05=4.98 元/股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调整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述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的意见

     鉴于公司 2017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
 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如下:行权价格由 5.03 元
 /股调整为 4.98 元/股。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行权价格。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目前,吴通控股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第 8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