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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吴通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7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吴通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要求,作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吴通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前,收到了《关于增加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相关材料,经过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对该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增加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是结合全资子公司互众广告(上
 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众广告”)业务发展现状及年底经营计划的合理预
 计,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亦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基于上述情况,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增加
 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予
 以审议。

     二、关于增加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我
 们调查和了解了互众广告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事项的背景情况,认为本次
 新增额度是结合互众广告业务发展现状及年底经营计划的合理预计,本次新增日
 常关联交易主要因为年底是广告黄金季节,业务需求量增大,符合互众广告日常
 经营发展所需;日常关联交易系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交易按照平等、互利的原
则进行,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价格公允,没有发现有侵害股东利
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及互众广告主营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
依赖,不会影响公司及互众广告的独立性,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本次增加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王   青               王伯仲                 崔晓钟




                                                     2018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