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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吴通控股:关于孙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情况暨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6-04  

						 证券代码:300292          证券简称:吴通控股        公告编号:2019-068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孙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情况

                        暨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取得《民事传票》等诉
 讼文书,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北京品众互动网络营销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新蜂菲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仁和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案由和涉及金额: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服务推广费和违约金
 13,109,556.15 元、诉讼费及产生的其他费用。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
 理,在未经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之前,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案
 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的影响。




     2019 年 5 月 8 日,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吴
 通控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控股孙公司
 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孙公司广州新蜂菲德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新蜂”)通过自我核查的形式获悉银行基本
 户中的 13,109,556.15 元被冻结。

     2019 年 5 月 9 日,广州新蜂向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珠江新城支行出发了关于
《4.28 日我司资金账户冻结事宜》联络函,广州新蜂请招商银行珠江支行协助广
 州新蜂了解冻结该账户部分资金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招商银行珠江
 支行并未给予广州新蜂电话或书面回复。

     鉴于此,广州新蜂进一步核查自身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在排查过程中,北
 京品众互动网络营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品众”)告知广州新蜂,其
 已于 2019 年 1 月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仁和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仁和”)、广州新蜂及王明欢,案件后移交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受理。北京品众向朝阳法院申请冻结了广州新蜂
 13,109,556.15 元(含违约金)。

     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孙公司广州新蜂出具的《关于我公司招商银行
 广州分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情况的说明》,其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取得了由朝
 阳法院出具的《民事传票》(卷号:2019 京 0105 民初 22306 号)和《民事裁定
 书》【(2019)京 0105 民初 22306 号】、北京品众提交的《民事诉讼状》等诉讼文
 书。据此得知,上述广州新蜂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系涉及该诉讼而被司法冻
 结,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   告:北京品众

     被告一:广州新蜂

     被告二:北京仁和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服务推广费 11,955,819.57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153,736.58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及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原告起诉原因

     北京品众与北京仁和于 2018 年 3 月签订了《渠道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北京
品众按照北京仁和指定电子邮件确认的媒体账户和金额代北京仁和先行垫付推
广服务费,北京仁和应按《渠道合作协议》约定的期限向北京品众返还垫付的推
广服务费。但北京仁和自 2018 年 4 月 12 日起即不再向北京品众返还垫付的推广
服务费。后北京品众、北京仁和与广州新蜂于 2018 年 6 月签订了《渠道合作协
议之补充协议》,由北京仁和将《渠道合作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广州新蜂。
但截止至北京品众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北京品众返还过推广服务费。被告欠付
的推广服务费数额达 11,955,819.57 元。北京品众依据上述协议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目前情况

   (一)《民事裁定书》

    2019 年 4 月 9 日,朝阳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9)京 0105 民初 22306
号】。主要内容如下:

    1、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北京品众

    被申请人:广州新蜂

    被申请人:王明欢

    2、申请人申请事项

    申请人北京品众与被申请人广州新蜂、被申请人王明欢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
案,申请人北京品众向朝阳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广州新蜂、王明欢
名下银行存款 13,109,556.15 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或扣押其与不足部分同等价
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
保。

    3、法院裁定内容

    朝阳法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品众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新蜂、被申请人王明欢名下的
银行存款一千三百一十万零九千五百五十六元一角五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或扣
押其与不足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朝阳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民事传票》

    朝阳法院要求广州新蜂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上午 9 时 00 分到朝阳法院四层
第九庭就上述合同纠纷进行应诉。

    三、本次诉讼涉及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公司广州新蜂银行基本户中的 13,109,556.15 元仍处
于冻结状态。广州新蜂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系因保全申请人北京品众向朝阳
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诉讼保全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措施,并非法院对当事
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

    四、本次诉讼及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目前应对措施

    针对本次诉讼,公司已经组织律师等相关专业团队了解事实、收集证据、积
极应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在朝阳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之
前,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的影响。

    (三)本次广州新蜂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广州新蜂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对其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造成了一
定的影响。公司已于 2019 年 5 月 8 日披露了该资金被冻结事项,公司及广州新
蜂将会积极应诉,以消除该风险。

    五、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
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上述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事项,公司亦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直至风险消除。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传票》;

    3、《民事裁定书》;

    4、深交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特此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