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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吴通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6-18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吴通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要求,
我们作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
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李勇先生的相关资料后认为:公司聘任李勇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
相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经查阅李勇先生个人简历等资料,其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均能够
胜任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副总裁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

    因此,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李勇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王   青               王伯仲                 崔晓钟




                                                      2019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