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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吴通控股: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05-19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收到了控股股东万卫方先生(持有公司 300,181,248
    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3.55%)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吴通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万卫方先生提请将《关于修订<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中提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相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
局注册登记,目前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目 前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5001381896946 的营业执照。                 913205001381896946 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7,485.0476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4,176.4974 万
元。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7,485.0476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4,176.4974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7,485.0476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34,176.4974 万股。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务 院 证 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 规 定的 其 他情 形 的 除
                                             外),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披露以下内容: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的任何担保;                                    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
                                                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一)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对于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
                                                人,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
                                                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
司形式;                                        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所明确的公司对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外担保行为;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
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决
定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5%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20%的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资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产收购、出售、委托理财、资产抵押事宜,其他 算依据;
除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经营活动,均可由董事会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决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1000 万元;
    超出上述比例数额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准。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之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
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
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
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
                                             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
                                             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年,可以续聘。                               聘。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苏   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苏
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州市行政审批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版章程为准。                                 程为准。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