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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1年6月)2021-06-23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强化媒体信息排查、归集、保密,改善和提高投资者关
系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会明显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以及网络(包括股吧、QQ群)、报刊、电视、电台等
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第二章   敏感信息报告范围

     第三条     公司对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
订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将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进
行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公司应及时作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披露相关事项或
予以澄清,消除市场的不良影响,确保全体股东能够公平地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
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等内部信息知情人为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建立报
告义务人名单并根据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及时对该名单进行调整。公司各部门及子
(分)公司应当及时将报告义务人名单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
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1、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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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包括许可使用);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应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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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包括许可使用);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3、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
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
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
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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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突发事件

     (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
卖等事件;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7)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5、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被有关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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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
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章 敏感信息报告额度

     第四条    应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事项额度:

     1、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如下条件之一
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立即履行报告
义务。

     2、常规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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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拟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
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
泄露,同时将网络(包括股吧、QQ群)、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
报道、传闻等进行归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对公司经营及股价等产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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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对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以减少内幕交易及股价操纵行为,切
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协助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


                           第五章   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敏感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
证券事务部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义务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
道的第一时间以电话方式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必要时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
相关资料。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
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监事会召集人,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条     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证券事务部应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
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一条     对网络(包括股吧、QQ群)、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
司的报道、传闻以及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
秘书及时了解信息,澄清情况。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对公司股价及生产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公司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
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和核实。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
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行
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等。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
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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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对收集到的媒体信息及投资者通过电话、网络等
方式向公司反映的情况,将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公司应严格按照
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将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深入学习《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防止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
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在信息敏感期买卖本公
司股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及时记录整理内部信息在形成、
传递、披露等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有关知情人员、部门和子公司,对前述所称排查事项的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对其的处
理方式并履行相应程序,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以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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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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