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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吴通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27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吴通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
 的立场,本着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继续推进现金收购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期间,公司
 以及有关各方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协商
 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终止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继续推进现金
 收购事项后,改为采用现金方式购买福州四九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
 九八科技”或“标的公司”)90%股权,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及生产
 经营等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继续推进现金收购事项。

     2、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林春及上海索尔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索尔斯”)合计持有的四九八科技 9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
 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方式、具体方案、资
 产收购协议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布局,符合
 公司及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四九八科技
 90%股权事项并同意公司与林春、上海索尔斯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议》。
    3、经核查,我们认为,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抗风险
能力,公司基于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作出了调整,拟变更 5G 消息云平台建
设项目及 5G 连接器生产项目中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中的 12,902.93 万元用于收
购四九八科技 90%的股权。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募集资金,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使
用募集资金收购四九八科技 90%股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董事签署:




      王瑞德                  夏永祥                 崔晓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