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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鼎宇佑: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8  

						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汉鼎宇佑         公告编号:2018-132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2月28日(星期五)下午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上午

0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

15:00至2018年12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福桥路 5 号汉鼎国际大厦

15 层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召集人: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项坚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

告编号:2018-126)。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 332,701,7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6455%。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32,693,1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6442%。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8,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3%。

    (四)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 1,422,1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079%。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6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

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701,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22,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701,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22,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

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