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鼎宇佑: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公告2019-03-21
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汉鼎宇佑 公告编号:2019-015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艳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麒诚、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艳女士的通知。吴艳女士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2019 年 3 月 2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
10,239,2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减持的基本情况
1、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情况
减持股数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价格(元) 减持比例
(股)
2018 年 10 月 621,300 10.676-10.83 0.09%
集中竞价
王麒诚
2018 年 11 月 2,374,834 10.77-12.204 0.35%
合计 -- 2,996,134 -- 0.44%
2018 年 10 月
29 日 3,300,400 9.60 0.48%
吴艳 大宗交易 2019 年 3 月 20
日 5,000,000 12.28 0.73%
2019 年 3 月 21
日 5,239,280 12.21 0.77%
合计 -- 13,539,680 -- 1.98%
2、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比例情况
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 本次交易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无限售流通股 166,902,350 24.43% 156,663,070 22.93%
吴艳 首发后限售股 80,956,858 11.85% 80,956,858 11.85%
合计 247,859,208 36.28% 237,619,928 34.78%
汉鼎宇佑
集团有限 无限售流通股 49,223,794 7.21% 49,223,794 7.21%
公司
王麒诚 无限售流通股 0 0 0 0
二、其他相关情况
1、吴艳女士本次减持实施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吴艳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减持
公司股份 7,497,2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0%,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减持公
司股份 3,300,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及 2018
年 11 月 23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吴艳女士一致行动人王麒
诚先生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和 2018 年 11 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621,300 股和 2,374,834 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和 0.35%,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 2018 年 11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自上市首日起算,所有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均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018 年 10 月 25 日,大宗交易减持后,吴艳女士承诺自该次减持之日起连
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截至本公告日,吴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
承诺的情况。
吴艳女士承诺自本次减持之日起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
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3、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
上市条件,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本次股份减持后,吴艳女
士持有公司股份 237,619,9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78%,吴艳女士及其一
致行动人王麒诚先生、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86,843,7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99%,吴艳女士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备查文件
1、吴艳女士关于股份减持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