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鼎宇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0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汉鼎宇
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
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
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遵循《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其责任和义务。
公司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
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亚力 吴飞 范悦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