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鼎宇佑: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9
法律意见书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
016 年修订)》、《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
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见证了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及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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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方式、时间、
地点、出席会议的人员、股权登记日以及审议事项等内容。董事会于 2019 年 4 月 9 日收到
持有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提交的《关于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
的函》,并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9 年 4 月 19 日 14:30,现场会议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福桥路 5 号汉鼎国际大厦
15 楼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项坚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
019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股东身份登记表、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
投票系统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名单的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7 人,
代表股份合计 286,946,8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04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86,843,7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8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3,1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
人士。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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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
提案的情形,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投票
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如下:
(1)《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86,848,628 股,其中现场投票 286,843,728 股,网络投票 4,9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8%;反对票 98,230 股;弃权票
0 股。
(2)《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86,848,622 股,其中现场投票 286,843,722 股,网络投票 4,90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8%;反对票 98,230 股;弃权票
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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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关于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小军 王思忆
经办律师:
朱媚媚
2019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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