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鼎宇佑: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4-19
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汉鼎宇佑 公告编号:2019-033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上午
0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
15:00至2019年4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永福桥路 5 号汉鼎国际大厦
15 层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召集人: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项坚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
告编号:2019-024);2019 年 4 月 1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
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19-028)。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 286,946,8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0043%。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286,843,7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9892%。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103,1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51%。
(四)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 103,1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51%。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3,13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
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848,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8%;反对98,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68%;反对98,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4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848,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8%;反对98,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弃权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10%;反对98,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432%;弃权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认为: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关于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