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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汉鼎宇佑: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19-11-06  

						证券代码:300300         证券简称:汉鼎宇佑         公告编号:2019-094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为吴艳,为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汉鼎宇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方为平潭创新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创投”或“受让方”)。受让方与转让
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当事人各方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签署了正式的《股
份转让协议》及相关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关于放弃部分表决权的承诺函》等
协议。

    3、本次协议转让前,吴艳持有公司 206,306,769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34%。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吴艳持有公司 104,314,895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15.34%,同时将其持有的公司 67,994,58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10%)
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平潭创投的一致行动人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平潭金控”)行使,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份总数的 5.34%,即 36,320,312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
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艳的一致行动人汉
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佑集团”)将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即
15,298,781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予以放弃。
    4、若本次事项实施完成,平潭创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平潭金控将持有公司 25%

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吴艳变更为平
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5、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是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而减持公司股份。上述协
议转让行为不涉及二级市场减持。
    6、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受让方主管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转让手续。
    本公告未尽事宜以后续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概述

    2019 年 11 月 6 日,公司接到吴艳女士协议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通知:
    2019 年 11 月 6 日,吴艳女士与平潭创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与平潭
金控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另签署了《关于放弃部分表决权的承诺函》。
    二、协议转让各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吴艳,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3301821981******26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2、受让方
    名称:平潭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3B679XW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5 层 511 室-2825
(集群注册)
    成立日期:2019 年 10 月 28 日
    营业期限:2019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7 日

    经营范围:依法从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以上均不含金融、证券、保险、期货等需审批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执行事务合伙人:平潭综合实验区麒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童童

    实际控制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3、协议转让各方关系
    本次协议转让的转让方为吴艳,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
让前,吴艳女士持有公司 206,306,769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34%。本次

协议转让完成后,吴艳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104,314,895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15.34%,同时将其持有的公司 67,994,58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10%)对应
的表决权委托给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控股集团(以下简称“平潭金控”)有限公
司行使,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34%,即
36,320,312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

不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佑集
团”)将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即 15,298,781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
销地予以放弃。
    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为平潭创投,截至本公告日,其未持有公司股份,受
让方与转让方、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或一致行动关系。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吴艳与平潭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9 年 11 月 6 日签订了
《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甲方):吴艳
    受让方(乙方):平潭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转让股份
    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101,991,874 股,占目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5%。

    3、转让价格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转让标的股份为 101,991,874 股(占目标公司总
股本 15.00%),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1,050,000,000 元(大写:壹拾亿伍仟万元整),
均以现金支付。
    4、付款安排

    (1)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
指定的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总价的 5%作为本协议定金,即人民币 52,500,000 元(大
写:伍仟贰佰伍拾万元整),双方同意,在双方均无违约的情形下,上述款项冲
抵乙方受让标的股份的股权转让款。

    (2)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乙方应于深交所出具本次转让相关安排确认文件
且取得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如涉及)的确认文
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乙双方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总价的 45%,即人民
币 472,500,000 元(大写:肆亿柒仟贰佰伍拾万元整)。
    (3)第三期股份转让款:甲方股权质押解除,取得登记结算公司解除股权

质押证明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乙双方共管账户支付股份转让总价 30%,
即人民币 315,000,000 元(大写:叁亿壹仟伍佰万元整)。
    (4)第四期股份转让款:乙方应于本次拟转让的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 15%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57,500,000 元(大写:壹亿伍仟柒佰伍拾万元整),并积极配合甲方解除前述共

管账户的共管指令,配合甲方取得第二期和第三期股权转让款。
    (5)剩余 5%股权转让款:作为股权转让当年及未来两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甲方对目标公司业绩承诺的保证金。在目标公司完成本协议 10.2
条约定的业绩承诺目标的前提下,乙方应于目标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甲方支付当年度业绩承诺保证金,即人民币 17,500,000 元(大写:壹仟柒

佰伍拾万元整)。
    5、股份过户
    在标的股份过户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经在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后拟转让股
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的证明文件。
    在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次股份转让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

方应共同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本次交易的确认函。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确认函 10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共
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如遇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减持的窗口期,时
间相应顺延),并在过户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目标
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方不得行使对本次交易的单方撤销权,本协议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甲乙双方有义务按时提供办理深交所确认函、登记结算公司标的股份过户手
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所需的一切文件、资料和取得合法的授权。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

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甲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
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乙方在标的股份过户至其名下后,按其所受让标的股份
比例分享目标公司利润或分担目标公司的风险及亏损。
    在标的股份过户后 30 日内,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召开目标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提名并选举乙方指定的人员担任目标公司的董事、监事,确保乙方在目标公司董
事会拥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席位,并促使目标公司的董事会选举乙方指定的人员担
任目标公司的董事长,聘任乙方指定的人员担任目标公司的财务总监,以实现乙
方对目标公司的全面管控。
    6、过渡期安排

    在过渡期内,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以正常的方式经营运作目标公司,保证目标公司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不对
目标公司实施重大资产处置及其他影响目标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目标公司的经
营状况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保持目标公司核心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及经营人员稳定。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任何第三方就标
的股份的转让、质押、委托表决、一致行动或者采取其他影响标的股份权益完整
或影响乙方取得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安排进行接触、磋商、谈判、合作,也不
得就标的股份签订类似协议或法律文书,已经发生的该等行为应当即刻终止并解
除。

    及时将有关对目标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交割的
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目标公司自主决定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将主要
资产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或其他方式交给任何第三方进行经营管理,或
者进行其他实质影响目标公司良好运行状态、标的股份权益完整或影响乙方取得

对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时,甲方应当并促使其一致行动人及委派的董事等
相关方在目标公司审议该等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乙方另行书面
同意的除外。
    7、表决权委托

    甲乙双方同意,为配合乙方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甲乙双方将另行签署《表
决权委托协议》,确保在乙方受让目标公司 15.00%股份同时,甲方将其所持目标
公司 67,994,583 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 10%,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
股等而增加的股份)的除分红、转让、赠与或质押权利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股东大会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等)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

行使。
    8、业绩承诺与补偿
    为保障目标公司在控制权转让后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及目标公司的稳定经
营,经双方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对目标公司在控制权转让的当年及未来两年业绩
实现情况达成以下约定:

    在乙方不干预目标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乙方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及根据本
协议安排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行使职权的除外),甲方承诺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 7.84 亿元、10.20 亿元、
13.25 亿元;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37 亿元、1.51 亿元、1.66 亿元,且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每年均为正;

    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承诺
金额的,甲方应以现金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每年应补偿金额为本协议第 5.5 条
约定的剩余未支付的 5%股权转让款的三分之一,即人民币 17,500,000 元(大写:
壹仟柒佰伍拾万元整);
    业绩承诺期间目标公司总经理由甲方指定,并保证管理层至少三年稳定。

    9、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
全、不适当履行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赔偿责任,其中违约金为人民币 50,000,000 元(大写:
伍仟万元整),如果实际损失超过人民币 50,000,000 元(大写:伍仟万元整)的,

违约方还应承担超出部分的实际损失赔偿责任。
    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因该违
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
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及责任。

    双方承诺若因一方主观过错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获证券交易所确认或未能
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股份过户而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在该事实发生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支付人民币 50,000,000 元(大写:伍仟万元整)
的违约金。
    若深交所出具合规确认文件,甲方未能配合乙方到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办

理标的股票过户手续,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即人民币
105,000,000 元(大写:壹亿零伍佰万元整),甲方应于乙方发出要求返还的书面
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如果深交所出具合规
确认文件,乙方未能配合甲方到深交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票过户手续,
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即人民币 52,500,000 元(大写:伍

仟贰佰伍拾万元整)。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或甲方未按照
乙方通知时间内返还相应款项,则自约定或通知期限最后一日之次日起按照应付
未付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10、协议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且其中最晚成就之日起生效:
    本次交易价格和交易流程符合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标的股份、甲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不利变化

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
    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审批通过本次股权
转让。
    11、协议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书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书执行。
    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至过户日之前,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协议书项下拟进行
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该等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

    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对任何一方提起的
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程序;
    任何监管机构的批文或指示。
    在标的股份过户前,发现存在如下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甲方应当
在收到乙方发出的解除通知送达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已收取乙方的全部

款项及孳息,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对业务经营有关的
重要信息等与甲方、目标公司已披露的情形存在差异,该等差异可能严重影响乙
方作出受让标的股份的决策或受让标的股份具体方案(包括标的股份数量、价格、
支付方式等);

    存在或发生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财务结构、负债、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已产
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它情况;
    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甲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存在其它可能导致乙方受让标的股份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出现本协议书约定的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而导

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则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 个月内就是否继
续履行本协议书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书。如本协议书因此
解除,各方保证各自承担在本次股份转让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但各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因本协议书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能生效或无法
实施,该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责任豁免。

    本协议书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构裁定为在任何情
形或在任何地域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书的其他条款或条件的有效性
和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上述有争议的条款或其他机构的最终裁决确认任何条款
或条件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各方同意缩小条款或条件的范围、期限、地域或适用
性,删除特定的词语,或以与被确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条件的意义最接

近的条款或条件来替代。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书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只有在书面写成并由该方签署时
才有效。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协议书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
书项下的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一项权利,亦

不应排除将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
    本协议书各方不得在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本协议书或本协
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四、委托表决权及放弃表决权主要内容
    1、委托表决权

    甲方(委托人):吴艳
    乙方(受托人):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授权标的及委托期限
    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永久、无条件、不可撤销,且无偿地将持
有的汉鼎宇佑 10%的股份,计 67,994,583 股(包括前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

股等而增加的股份,该等股份与《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不存在重叠关系,
以下简称“授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
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委托给乙方行使。
    本协议自各方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甲方本人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甲方持有的汉鼎宇佑 101,991,874 股股份(对应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5%)
已过户登记至平潭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本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解除。除此之外,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
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至甲方不再持有授权股份或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下委托事项之
日终止。
    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表决权委托全部撤销,表决权渡让解除,乙方不再拥
有授权股份之表决权。
    2、关于放弃部分表决权

    承诺人一:吴艳
    承诺人二: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在承诺人一将其持有的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汉鼎宇佑”或“上市公司”)15%的股份转让给平潭发展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将 10%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使的前提下,承诺人一和承诺人二就全部或部分放弃所持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作出如下承诺:
    承诺人一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34%,即
36,320,312 股股份(不包含承诺人一转让给平潭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股份,也不包括承诺人向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表决权的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
    承诺人二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的汉鼎宇佑股份总数的 2.25%,即
15,298,781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
    若未来承诺人采用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将前述放弃表决权的股份转让

给其关联方,则承诺人一和承诺人二将确保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就上述放弃表决
权承诺的上市公司股份继续遵守原有的不可撤销的放弃表决权承诺。非经平潭综
合实验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恢复上述表决权
的行使。
    五、本次股份转让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前,吴艳持有公司 206,306,769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34%,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吴艳持有公司 104,314,895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15.34%,同时将其持有的公司 67,994,58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10%)对应
的表决权委托给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控股集团(以下简称“平潭金控”)有限公

司行使,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34%,即
36,320,312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
不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协议转让实施完成,平潭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持有公
司 101,991,874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15%,同时吴艳女士将其所持有的占公

司总股本 10%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平潭金控行使,平潭金控及其一致行动
人平潭创投将持有 25%的公司股份对应表决权,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
控制人将由吴艳变更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本次协议转让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股份承诺及履行情况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
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对于中国经济
和资本市场的信心,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维护广大公众投资者利
益,吴艳女士承诺:自承诺函出具之日 2016 年 1 月 15 日起未来六个月内不以任
何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自上市首日起算,吴艳女士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018 年 10 月因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吴艳女士承诺自本次减持之日
起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2019 年 3 月 21 日,大宗交易减持后,吴艳女士承诺自该次减持之日起连续

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本承诺已经履
行完毕。
    2019 年 7 月 12 日,大宗交易减持后,吴艳女士承诺自该次减持之日起连续
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2019 年 7 月 31 日,大宗交易减持后,吴艳女士承诺自该次减持之日起连续

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2019 年 10 月 11 日,大宗交易减持后,吴艳女士承诺自该次减持之日起连
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2019 年 10 月 21 日,大宗交易减持后,吴艳女士承诺自该次减持之日起连
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艳女士严格遵守并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
诺的情形。
    七、本次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转让实施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吴艳变更为平潭综合实验区

国有资产管理局。本次引进国有战略投资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属性将
由民营企业转变为国有控股企业,未来有望加强公司债权融资能力,有助于拓展
公司的融资渠道、增加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为公司原有既定的业务发展战
略目标奠定更扎实的基础,保证公司业务持续、快速发展,有助于公司加强核心
业务的深度与广度。

    2、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重大影响,公司会继续聚焦
主营业务、加强资源投入、保持发展战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原管理团队将
继续带领员工与业务伙伴协同合作,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
    八、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和深交所合

规性确认。
    2、若本次协议转让实施完成,平潭创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平潭金控将成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平潭金控 100%股权。公司
实际控制人将由吴艳更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所
涉及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将另行披露。

    3、截至目前,协议转让股份中有 160,304,281 股尚处于质押状态,占其所持
有股份的 77.70%,占公司总股本的 23.58%。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在正式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
过户手续前,需要完成被质押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吴艳女士将及时办理标的股
份解除质押手续,保证在标的股份过户前,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本次

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因此,标的股份的过户
尚需一段时间才能全部完成。
    4、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所涉后续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持续督促各方当事人及时披露进展,公司亦将严
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十、备查文件
    1、《吴艳与平潭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收购汉鼎宇佑互联
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

    2、《吴艳与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3、《关于放弃部分表决权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