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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峡创新: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11-11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
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海
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   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凡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
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
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七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
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
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
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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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
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
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
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
会或委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及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监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
职能。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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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是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且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者对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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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当董事、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可以由股东大会授权委托监事会
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总经理进行诉讼。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
权、召集监事会。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但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说明相关情况并征得各位监事的同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
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
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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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以
举手表决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
决议需由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为有效。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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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以组织监事进行自查,
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这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
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
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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