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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峡创新: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26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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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 合肥 海南 青岛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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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到
会登记表、本次会议议案等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
次会议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须公告的文
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0 年 11 月 1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星期四)15:00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81 号天际大厦 6
层会议室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1
    2020 年 11 月 11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说
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公司章
程》的要求。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0 年 11 月 26 日(星期四)15:00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
路 181 号天际大厦 6 层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6 日,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7,804,0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0567%。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身份。




                                     2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其他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
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统计投票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
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曹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107,358,107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1,868,933股
    选举结果:当选。

    1.02 选举林向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107,358,10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1,868,927股
    选举结果:当选。

    1.03 选举李童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107,358,101股

                                    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1,868,927股
选举结果:当选。

1.04 选举倪晨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107,358,10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1,868,927股
选举结果:当选。

1.05 选举谢家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107,358,10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1,868,927股
选举结果:当选。

1.06 选举曾志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107,358,10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1,868,927股
选举结果:当选。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周亚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107,470,095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1,980,921股
选举结果:当选。

2.02 选举刘建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107,470,095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1,980,921股
选举结果:当选。

2.03 选举张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107,470,09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1,980,924股
选举结果:当选。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
    3.01 选举方笑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107,358,095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1,868,921股
    选举结果:当选。

    3.02选举李音昱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累计获得投票数:107,470,093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数为:1,980,919股
    选举结果:当选。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443,67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657%;反对:302,6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807%;弃权:57,8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54,498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313%;反对:302,6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18%;弃权:57,800股,占参加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69%。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443,67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657%;反对:360,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34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54,498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313%;反对:360,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68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443,67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657%;反对:360,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34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54,498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313%;反对:360,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68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5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443,67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6657%;反对:360,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343%;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54,498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313%;反对:360,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687%;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薪酬管理制度>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555,67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696%;反对:248,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304%;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66,498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695%;反对:248,4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305%;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545,77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7604%;反对:258,3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39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56,598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418%;反对:258,3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82%;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规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律所负责人:




    姚仲凯



                              经办律师:




                                                      蔡顺梅




                                                      叶惠英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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