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创新: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制度(2021年修订)2021-08-11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制度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海峡创新互联网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海
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
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
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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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
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
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
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六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
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
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
第七条 公司接待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主办人(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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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接待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
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董事长可以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处
理接待工作。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经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自行
开展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
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在接待前应了解对方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事项内容,并
进行预约登记,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
证券事务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从事接
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十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二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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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 接待工作
第十三条 原则上,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
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
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
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可以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接待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接待过程中使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
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六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
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十八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
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
明。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并
由证券事务部建档留存。
第二十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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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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