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创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2021-08-11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
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公司通过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投票便利的,公司应当向股
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五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
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
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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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
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现场股东大会应
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
码及投票简称:(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50300”;(二)投票简称为“海峡投票”。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
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四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持有约定
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B 股境外代理人、持有深股通股
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通过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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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
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
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
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
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
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
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
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
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
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
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
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
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九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
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
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
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监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应当披露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票数以及是否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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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
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
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
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
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
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
并计算。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
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上市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
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
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
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
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
票数据。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
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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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
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
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
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于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
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结束
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开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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