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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峡创新:融资管理制度(2022年)2022-01-11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2022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行为,
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一)权益性融资: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债务性融资: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
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统筹安排,满足公司总体资金需求;
    (三)合理配置融资资源,挖掘内部资金潜力,降低融资成本;
    (四)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原则,兼顾公司偿债能力;
    (五)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
可能带来的影响。

                       第二章 融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融资
事项进行决策。重大融资事项应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讨论研究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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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实施权益性融资、发行债券的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发行公司股票等权益性融资方案、发行债券
融资方案和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和协助申报,并负责相关融资文件的收
集、整理、归档、保管。证券事务部同时负责所有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公司实施债务性融资及其管理的职能部门,也
是权益性融资业务主要协助部门,负责办理银行借款、还款、票据贴现等融资业
务,并负责相关融资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财务管理中心同时负责所
有融资业务的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控制融资风险;
    (二)负责公司债务性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督;
    (三)负责公司债务性融资活动的实施;
    (四)审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重要债务性融资活动;
    (五)对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三章 融资管理及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根据战略需要、业务计划和经营状况编制年度融资
计划,必要时可根据特定项目的需要,编制专项融资计划。
    第九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债券的事项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并取得有权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
基于年度财务预算和资金收支计划编制融资计划,融资计划应明确融资用途、规
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对可行性进
行科学论证。财务管理中心拟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年度融资计划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根据批准的融资计划编制具体的融资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组
织实施,超出年度计划外的债务性融资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公司的债务性融资活动应遵守相关金融法规,接受金融主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权自行对外融资,融资事项须按
公司的审批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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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融资涉及对外担保的需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的规定执行。融资构成关联交易的,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外,还应当按
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融资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融资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有权对上述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
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
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监
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关
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公司
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
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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