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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峡创新: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9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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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F,I ntern ation al Fin an cial Cent er, No.1 Wa n glo n g 2 n d Ave n ue, T a ijian g Distr ict, Fuz h o u,3 50 00 4,P. R. Ch in a
                                     电话/Tel: ( +86 )( 59 1) 881 15 33 3 传真/Fa x: ( +86 )( 59 1) 88 33 88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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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本次

会议议案等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须公告的文

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

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用于任何其他

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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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决定于 2022 年 05 月 19 日(星期四)

15:15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81 号天际大厦 6 层会议室召开 2021 年

度股东大会。

    2022 年 04 月 28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

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2 年 05 月 19 日(星期四)15:15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

目山路 181 号天际大厦 6 层会议室召开,由曹阳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均为 2022 年 0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0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05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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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身份证明,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7,832,8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1706%。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身份。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进行

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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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各项议案均为公司会议通知中所列

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及表决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议案需逐项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456,67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511%;反对:376,2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89%;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7,498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067%;反对:376,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933%;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456,67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511%;反对:376,2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89%;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7,498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067%;反对:376,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933%;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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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456,67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511%;反对:376,2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89%;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7,498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067%;反对:376,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933%;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456,67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511%;反对:376,2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89%;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7,498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067%;反对:376,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933%;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456,67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6511%;反对:376,2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489%;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7,498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067%;反对:376,2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933%;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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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524,37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139%;反对:308,5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861%;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35,198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261%;反对:308,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739%;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确认及2022年薪酬方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6,815,974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0570%;反对:1,016,898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430%;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6,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68%;反对:1,016,898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132%;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1年度薪酬确认及2022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6,815,974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0570%;反对:1,016,898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430%;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26,80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68%;反对:1,016,898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132%;弃权:0 股,占参加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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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规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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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律所负责人:


                    姚仲凯




                                     经办律师:


                                                   郭里铮




                                                   江建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