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05-08
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13-018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12
日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部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注销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
营业部设立的账号为 0101014170028114 的账户,并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知春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0276000000581280,用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完成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变更工作,公司和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知春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此
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10276000000581280,截至 2013 年 04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131,733,635.66
元。该专户仅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
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拥军、何涛及持续督导专员庞
慧茹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
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公司将募集资金转存定期存单,专户银行亦应及时通
知平安证券。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如果平安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平安证券义务至持续
督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