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2年年度跟踪报告2013-05-1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同有科技(股票代码:300302)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拥军 联系电话:13911511911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涛 联系电话:1358186359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交所规定报 是
项 目 工作内容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无
8. 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公司 2012 年度业绩水平同比下滑幅度较大。
公 司 2013 年 第 一 季 度 净 利 润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22.39%,保荐机构将继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2 年 12 月 26 日
结合公司实际需求,对其进行了信息披露、募集资
金及股权激励等方面的培训,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
(3)培训主要内容
规,结合相关案例,有针对性地对同有科技的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进行了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1.实际控制人周泽湘、杨永松和佟易虹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是
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
的股份。
2.公司股东沈晶、肖建国、袁煜恒、罗华、王磊、李焰、方仑、
谢红军、戴杰华、何广韬、郝文霞、王成武、周双杨、陈儒红、
邓道文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
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是
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 50%;
(3)自增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新增股
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金陵华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是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于通过实际控制人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对于通
过增资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
十四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 50%,自增资
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新增股份,也不由股
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4)在本企业委派的人员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委派人员”)期间,本企
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委派人员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企业不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委派人员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委派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实际控制人周泽湘、杨永松和佟易虹先生分别出具了《避免
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内容为:“本人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目前持有同有飞骥
24.84%的股份,合计与其他两位一致行动人持有同有飞骥
74.52%的股份。为避免出现与同有飞骥的同业竞争,本人不可
撤销地承诺如下:1)本人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
同有飞骥所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2)本人
保证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
是
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同有
飞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与同有飞骥的生产经营构成可
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竞争。3)如果本人有与同有飞骥主营
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同有飞骥,并尽其最
大努力,按同有飞骥可接受的合理条款与条件向同有飞骥提供
上述机会。无论同有飞骥是否放弃该业务机会,本人均不会自
行从事、发展、经营该等业务。
5.实际控制人的周泽湘、杨永松和佟易虹以及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 是
具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书》,周泽湘、杨永松和佟易
虹出具了《规范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的
承诺函》。(1)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为确保公司和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周泽湘、
杨永松和佟易虹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天津东方富海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书》,承诺①在发行人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
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
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
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中小
股东利益。②本人/本企业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依照合法程序,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
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周泽湘、杨永松和佟易虹出具了《规范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往来的承诺函》,承诺:①严格限制承诺人及
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与同有飞骥在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占用公司资金,不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期间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②不利用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要求同有飞骥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a.有
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
方使用;b.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
是
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c.委托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
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d.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
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e.代承诺人及承诺
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③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发现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有侵占公司资产
行为时,承诺人无条件同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根
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对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占有
即冻结”的机制,即按占用金额申请司法冻结承诺人所持公司
相应市值的股份,凡侵占资产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
份偿还。
7.实际控制人周泽湘、杨永松、佟易虹已出具书面承诺:若根
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同有飞骥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
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需
是
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足额补偿同有飞骥因此发生的支
出或所受损失,且在承担后不向同有飞骥追偿,确保同有飞骥
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8.周泽湘、杨永松和佟易虹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
条款包括:(1)各方确认,作为公司的股东,自 1998 年 11 月
3 日公司设立以来,在公司的历次股东会对相关事项表决时,
各方均保持了一致。(2)在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同意:①在处
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②如任何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
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他
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书面一致意见后,以各方名义共
同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提案。③在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
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各方须充分沟通协商,
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会/ 是
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④如各方经充分沟通协商
后,对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
致意见,各方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重大事项共同投弃权票。⑤
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不能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应委托他方
或他方指定人员代表其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并授权他方或他
方指定人员按前述规定代其行使表决权。(3)协议自各方签署
之日起生效,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均有效。协议有效期间,如任何一方
不再为公司股东,协议对其他各方仍有约束力。本协议有效期
间内,协议确定之一致行动关系不得解除或撤销。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2012 年 3 月 22 日,原保荐代表人钱程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同有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科技的保荐代表人,本保荐机构授权陈拥军接替钱程继续履行持
续督导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不适用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
导期间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拥军
何 涛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13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