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同有科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7-25  

						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13-027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2013 年 7 月 9 日,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

    3、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 年 7 月 25 日下午 14:45。

    网络投票时间:2013 年 7 月 24 日——2013 年 7 月 25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 年 7 月 25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3 年 7 月 24 日 15:00 至 2013 年 7 月 2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6 号湖北大厦 1803 室公司
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数为 36,481,9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0.803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数为 36,477,24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60.795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78%。

    6、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泽湘先生主持会议,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与会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控
制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决定以 2,500 万元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详见 2013 年 7 月 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 36,479,647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公司决定将公司住所由“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
街 36 号湖北大厦 1803 室”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2 号楼-1 至 4
层 101”;同时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生产数据存储产品”,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为:许可经营项目: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生产数据存储产品。一
般经营项目: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数据存储产品、数据管理产品的技术开发、
销售;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设计、集成、安装、调试和管理;数据处理;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为准)

    同时,就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住所、经营范围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授权
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公司章程修正案》和《公司章程(2013 年 7 月)》详见 2013 年 7 月 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 36,479,647 股,反对 2,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
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