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11-29
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13-044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3、会议时间:2013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10:00
4、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2 号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数为 35,887,4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9.81%。
6、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泽湘先生主持会议,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周泽湘先生、杨永松先生、佟易虹先生、罗华先生
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王永滨先生、薛镭先生、韩蓉女士为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三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提交给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以上七名董事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原董事陈玮先生卸任后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
务。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周泽湘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5,887,49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当选。
(2)选举杨永松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5,887,49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当选。
(3)选举佟易虹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5,887,49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当选。
(4)选举罗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5,887,49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当选。
(5)选举王永滨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5,887,49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当选。
(6)选举薛镭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5,887,49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当选。
(7)选举韩蓉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5,887,49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当选。
2、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杨大勇先生、陈旎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
代表监事谢瑜女士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以上三位监事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告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选举产生
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原监事会成员陈儒红女士、刘健先生卸任
后将不再担任监事职务,陈儒红女士将继续担任公司物流部物流经理;刘健先生
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杨大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职工监事
同意 35,887,49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当选。
(2)选举陈旎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职工监事
同意 35,887,494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结果为当选。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详见 2013 年 11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指定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 35,887,494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
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