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同有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2014-03-14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
关规定,特对《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修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
第(四)项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以外的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修订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
第(五)项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
款第(五)项以外的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