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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有科技: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及使用超募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2014-03-1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投项目及使用超募资金事项
                              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有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有关规定要求,
平安证券以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对同有科技拟调整募投项目及使用超募资金事
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同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同有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1,500 万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15,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 35,802,33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79,197,670.00 元。以上募集资金
已由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2012)中磊验A
字 000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经公司 2012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9,753,613.15 元置换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9,753,613.15 元。
    经公司 2013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使用 2,5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
事项经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调整募投项目事项

    根据《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分别投资NetStor产品产
能扩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本次拟调整NetStor
产品产能扩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结构、建设周期,并增加NetStor
产品产能扩大项目的实施地点。
      (一)原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计划投资总   实际投入金    投资进度(3)=     项目计划达到预定可
 招股书承诺投资项目
                           额(1)      额(2)         (2)/(1)          使用状态日期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797.00     3,257.83         67.91%             2013 年 12 月 31 日
NetStor 产品产能扩大
                          6,445.00     2,851.06         44.24%             2014 年 3 月 31 日
项目
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3,930.00     3,962.61         100.83%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合计             15,172.00   10,071.50         66.38%

注: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超额投入部分使用的资金为募集资金存款利息。

      (二)调整“NetStor产品产能扩大项目”
      1、调整投资结构、建设周期及增加实施地点
      公司拟对 NetStor 产品产能扩大项目投资结构进行调整,拟调增投资额的项
目包括“生产和仓储场地投资”、“装修及配套设施”,拟调减投资额的项目
包括“机器设备”、“铺底流动资金”。NetStor 产品产能扩大项目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日期由 2014 年 3 月 31 日调整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项目实施的地点,
除原募投计划中规定的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2 号楼外,本次拟增加的实施
地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1 号楼。综上,项目调整前后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原计划投资   项目投       本次拟调整     调整后计      调整后项目
 序号           项目
                             额       资占比         投资额       划投资额        投资占比
  1     机器设备             2,854    44.28%         -1,215        1,639           25.43%
  2     装修及配套设施       555       8.61%          250           805            12.49%
        生产和仓储场地
  3                          1,838    28.52%         2,163         4,001           62.08%
        投资
  4     铺底流动资金         1,198    18.59%         -1,198         0.00           0.00%
          合计               6,445    100.00%         0.00         6,445          100.00%

      2、项目调整原因
      公司为提升在国内存储市场的竞争力,强化产品质量自主控制能力,提高产
品质量和可靠性,需进一步完善兼容性和稳定性等检测手段,优化产品检测线。
上市之前规划的生产、仓储场地,已不能完全满足目前的业务需要,急需扩大生
产用场地。因此公司决定将NetStor产品产能扩大项目目前未使用部分的资金优先
用于购置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1 号楼的部分场所,作为公司生产、仓储场
地。根据目前NetStor产品产能扩大项目实施中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该项目投资
结构、建设周期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项目及原因如下:
      (1)“生产和仓储场地投资”拟增加 2,163 万元,主要原因是前期规划的生
产、仓储场地,已不能完全满足目前的业务需要,急需扩大生产用场地。
      (2)“装修及配套设施”拟增加 250 万元,主要原因是随着该项目场地面积
的增加,相应的装修及配套设施投资增加。
      (3)“机器设备”拟减少 1,215 万元,主要原因是为推动NetStor产品产能扩
大项目的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决定将项目募投资金优先用于场地基础投资。
生产、仓储场地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再配套解决扩大产能所需机器设备及流动资
金。
      (4)“铺底流动资金”拟减少 1,198 万元,主要原因同上。
      (5)公司拟增加的产能扩大项目实施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1 号楼。主要原因是该楼紧邻募投项目原实施地点,有利于存货、生产及销售的
统一计划、协调、管理。
      (6)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14 年 3 月 31 日调整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主要原因是为适应项目投资结构的调整并使得项目能够有序进行,
      (三)调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调整投资结构、建设周期
      公司拟对研发中心项目投资结构进行调整,本次拟调增投资额的项目“研
发支出”中的“人员费用”,本次拟调减投资额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
中的“设备投资”、“研发支出”中的“项目咨询费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13 年 12 月 31 日调整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项目
调整前后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计划投资   项目投资   本次拟调   调整后项     调整后项目
序号    项目
                             额         占比     整投资额   目投资额       投资占比
1       固定资产投资        2,561      53.39%      -350     2,211.00      46.09%
1.1     设备投资            1,261      26.29%      -350      911.00       18.99%
1.2     装修及配套设施       303       6.32%                 303.00        6.32%
1.3     研发场地投资        997      20.78%               997.00     20.78%
2       无形资产投资        788      16.43%               788.00     16.43%
3       研发支出            1,448    30.19%     350       1,798.00   37.48%
3.1     人员费用            1,198    24.97%     550       1,748.00   36.44%
3.2     项目咨询费用        250      5.21%      -200       50.00      1.04%
           合计             4,797   100.00%     0.00       4,797     100.00%

        2、项目调整原因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本次拟调增的项目为“研发支出”中的“人员费用”,
本次拟调减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设备投资”、“研发支出”中
的“项目咨询费用”。经过上述调整后,项目投资方向不变,项目投资总额不
变。具体调整项目及原因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设备投资”拟调减 350 万元,主要原因公司
加大了在需要更多人力投资的核心软件自研开发上的投入力度,降低了对设备
投资的需求。
      (2)“研发支出”中的“人员费用”拟增加 550 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公
司根据当前存储行业的技术特点,加大了在需要更多人力投资的核心软件自研
开发上的投入力度。同时,研发人员的增加,以及近年员工薪酬水平的上涨,
导致研发项目的人力成本支出增加。
      (3)“研发支出”中的“项目咨询费用”拟减少 200 万元,主要原因是为
了有效节省成本,准备采用与院校合作等方式进行项目咨询。
      (4)为了适应募投项目结构调整,使项目有序运行,公司拟调整项目运行
进度,预计研发项目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13 年 12 月 31 日调整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三、使用超募资金购置北京生产、研发、办公场地

      (一)交易基本情况
      1、购买方: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交易对方:北京实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3、交易标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1 号楼
      4、交易标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5、项目投资估算:预计场地投资、相应税费、装修及配套设施投资额为
7,239 万元,其中预计使用超募资金不超过 4,826 万元,使用 NetStor 产品产能扩
大项目资金 2,413 万元。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为北京实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北京实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5 号院 1 幢 401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玉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整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7507026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至 2014 年 11 月 6 日)
    一般经营项目: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物
业管理。(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2、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实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产
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201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曾与北京实创环保
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定制合作框架协议》,定制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 F16
科技厂房项目 5 号楼。2012 年,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派出所进行市政牌号核准
时,将 F16 科技厂房项目 5 号楼地址最终核准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园地锦路 9
号院 2 号楼。除上述交易外,公司与北京实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发生
其他交易)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园地锦路 9 号院 1 号楼的所有权。基本情
况如下:
    项目位置: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1 号楼
    房屋类型:商品房
    房屋面积:约 3,020 平方米
    使用年限:50 年
    该房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该资产的重大
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项目实施背景与必要性
    公司目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场地分别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2
号楼的公司总部和公司租用的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6 号湖北大厦 1803
室。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公司人员增加迅速。异地办公带来了管理、沟通、
效率等方面的障碍。同时,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上市之前规划的生产、
研发、办公、仓储场地,已不能完全满足目前的业务需要。因此,如何加强公
司总部的集中管理,如何解决生产、研发、办公场地不足,成为目前公司需要
解决的问题。
    2013 年 7 月,公司总部迁至海淀区环保园,同时也是募投项目的实施地
点。本次拟购置的办公场地地理位置优越,紧邻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通过
使用超募资金购置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1 号楼,可以有效地解决集中管理
及生产、研发场地不足的问题,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资金来源
    预计场地投资、相应税费及配套设施及装修投资额为 7,239 万元,其中预计
使用超募资金不超过 4,826 万元,使用 NetStor 产品产能扩大项目资金 2,413 万
元。
    (六)本次交易风险
    1、新增折旧费用影响公司利润的风险
    预计新办公场地每年产生的折旧费用为 153 万元,将会对公司净利润造成
一定影响。但新增的折旧费用金额相对较小,对净利润的影响不大。租用办公
场地费用的减少,则会提高净利润水平。
    2、房产贬值风险(资产减值风险)
    根据目前的房产发展情况来看,项目周边地区房产处于保值、升值状态。
未来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不断加强,新购置的房产可能存在贬值
的风险。

    四、使用超募资金购置成都办公场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购买方: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交易对方:成都一航万科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交易标的名称:四川省成都市高攀路 20 号万科金色海蓉三期 3 号楼 25
层 02-06 房间的所有权
    4、交易标的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攀路 20 号万科金色海蓉三期 3 号楼
    5、项目投资估算:预计场地投资、相应税费、装修及配套设施投资额为
659 万元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成都一航万科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新 3 号君悦尚都 1 幢 11 层 6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肖临骏
    注册资本:人民币一亿肆仟万元整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00000061162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策划、物业管理、技术进出口。(凭相关
资质证经营)
    2、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与成都一航万科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
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攀路 20 号万科金色海蓉三期 3 号楼 25 层
02-06 房间的所有权。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位置:四川省成都市高攀路 20 号万科金色海蓉三期 3 号楼 25 层 02-06
房间
    房间房屋类型:商品房
   房屋面积:约 500 平方米(注:最终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为准。)
    使用年限:40 年
    该房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该资产的重大
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项目实施背景与必要性
    成都作为我国西南的特大中心城市,区位优势、市场优势、信息资源优势
明显。成都拥有一大批中央驻川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型企业,更加提升其
人才、教育、科技资源的优势。通过使用超募资金购置成都市高攀路 20 号万科
金色海蓉三期 3 号楼 25 层 02-06 房间,作为公司在西南地区的研发、运营管理
中心,可以改善公司办公环境,有利于公司在西南地区的业务拓展,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五)资金来源
    预计场地投资、相应税费、配套设施及装修投资额为 659 万元,资金来源为
超募资金。
    (六)本次交易风险:
    本项目主要风险为:房产贬值风险(资产减值风险)
    成都作为西南的核心城市,近年来由于城市规划改造、经济的繁荣、城市
影响力的增强,使其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成都代表了处于增长阶段的城市,市
场需求强劲。总体上看,成都房产市场的发展大势并未改变,市场发展必将更
为健康。未来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不断加强,新购置的房产可能
存在贬值的风险。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同有科技本次调整“NetStor产品产能扩大项目”投

资结构、建设周期及增加实施地点,调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结构、建设

周期,使用超募资金购置北京办公场地及成都办公场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表示同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及使用超募资金事项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同意

同有科技上述调整募投项目及使用超募资金事项。上述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方可实施。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投项目及使用超募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拥军




                                                        邵玉波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