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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3-14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建设周期及增加实施地点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调整事项是公司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保证募投项目效果的达成,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进行的,
是公司根据客观需要作出的谨慎决定,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完
成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的情形。同时,公司本次
对募投项目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同意公司调整 NetStor 产品产能扩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结构、
建设周期,增加 NetStor 产品产能扩大项目的实施地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置办公场所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置办公场所的议案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置办公场所的议案符合未来业务发展需要,
将有利于推进公司整体战略的顺利实施,促进人才培养与引进,提升公司整体
运营环境和外部形象,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不超过 4,826 万元,使用 NetStor 产品产能扩大
项目资金 2,413 万元,购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1 号楼,作为公司生产、
研发、办公场地;使用超募资金不超过 659 万元,购买四川省成都市高攀路
20 号万科金色海蓉三期 3 号楼 25 层 02-06 房间,作为公司在西南地区的研发、
运营管理中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薛   镭                  王永滨                    韩   蓉




                                     签字日期:20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