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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有科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3-31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4]A0053 号


致: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4   年   3   月   1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
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

                                      1
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2 号楼公
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周泽湘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35,887,49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9.81%。
    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本
次会议经审议,依照贵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建设周期及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
    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置办公场所的议案》;


                                    2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次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所
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统计了上述议案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结构、建设周期及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887,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置办公场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887,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887,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887,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887,494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经核查,上述第 1-2、4-5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第 3 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聂学民




                                                  李   薇




                                             20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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