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4-06-0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有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要求,本保荐机构针对同有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同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228 号文核准,同有科技采用网
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15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21.00 元,其中,
网下配售数量为 300 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 1200 万股。公司股票于 2012 年 3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6,000 万
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网下配售的 300 万股股票已
于 2012 年 6 月 2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总数为 6,00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数量为 40,871,5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1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股份锁定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公司股东肖建国、陈儒红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出售的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 50%;(3)自增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新增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除上述锁定期外,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的肖建国(历任)、
陈儒红(历任)还承诺:(1)在各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各自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东方富海、常州华软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对于通过实际控制人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
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对于通过增资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
份的 50%,自增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新增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4)在本企业委派的人员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称“委派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委派人员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委派人员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委派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所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了上述各
项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3、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进行担保。
三、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5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362,499 股,占总股本的 5.60%;于解禁日实
际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 3,362,499 股,占总股本的 5.6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4 名,其中 2 名自然人股东,2 名
法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实际
序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股东名称 可上市流 备注
号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通数量
肖建国先生曾担任公
1 肖建国 577,861 577,861 577,861 司副总经理,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离任
陈儒红女士曾担任公
2 陈儒红 11,793 11,793 11,793 司监事,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离任
天津东方富海股 曾委派陈玮先生担任
3 权投资基金合伙 3,236,313 1,941,434 1,941,434 公司董事,于 2013 年
企业(有限合伙) 11 月 29 日离任
常州金陵华软创 曾委派刘健先生担任
4 业投资合伙企业 1,386,865 831,411 831,411 公司监事,于 2013 年
(有限合伙) 11 月 29 日离任
合计 5,212,832 3,362,499 3,362,499
注:(1)肖建国、陈儒红增资事项于 2010 年 9 月 10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 2013
年 9 月 10 日已满三十六个月。公司 2012 年 3 月 21 日上市,根据“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 50%;自增资事项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
新增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2013 年 9 月 10 日,肖建国、陈儒
红各自所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 50%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的为剩余的 50%。
根据“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诺,肖建国先生、陈儒红女
士分别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2013 年 11 月 29 日离任,截至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
日已满半年,因此上述股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全部上市流通。
(2)东方富海、常州华软增资事项于 2010 年 9 月 21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 2013
年 9 月 21 日已满三十六个月,公司 2012 年 3 月 21 日上市,根据“对于通过增资持有的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
份的 50%,自增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新增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及“在本企
业委派的人员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的承诺,2013 年 9 月 25 日,东方富海、
常州华软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的为通过增资持有的剩
余部分股份。
根据“在委派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的承诺,东方富海委派的陈玮先生、常州华软委派的刘健先生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离任,
截至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已满六个月,因此上述股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全部
上市流通。
本次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东所持有的剩余限售股份为通过实际控制人转让所得,根据
“对于通过实际控制人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承
诺,该部分股份将于 2015 年解除限售。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
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同有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有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规和股东承诺。本保荐机构同意同有科技本次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拥军
邵玉波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