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2014-06-04
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14-021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362,499 股,占总股本的 5.60%;于解禁日
实际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 3,362,499 股,占总股本的 5.60%。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4 年 6 月 5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228 号文核准,北京同有飞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
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21.00 元,其中,网下配售数量为 300 万股,网上发
行数量为 1200 万股。公司股票于 2012 年 3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交易,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6,000 万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的规定,公司网下配售的 300 万股股票已于 2012 年 6 月 21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流通。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的股本总数为 6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数量为 40,871,5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1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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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公司股东肖建国、陈儒红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 50%;(3)自增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新增股份,也不由
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除上述锁定期外,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的肖建国(历任)、
陈儒红(历任)还承诺:(1)在各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各自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东方富海、常州华软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2)对于通过实际控制人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对于通过增资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 50%,自增
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新增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4)在本
企业委派的人员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委派人员”)
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委派人员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委派人
员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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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派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3、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进行任何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5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362,499 股,占总股本的 5.60%;于解禁日
实际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 3,362,499 股,占总股本的 5.6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4 名,其中 2 名自然人股东,2 名
法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实际可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股东名称 上市流通数 备注
号 份总数 售数量
量
肖建国先生曾担任
公司副总经理,于
1 肖建国 577,861 577,861 577,861
2013 年 12 月 2 日离
任
陈儒红女士曾担任
2 陈儒红 11,793 11,793 11,793 公司监事,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离任
天津东方富海 曾委派陈玮先生担
股权投资基金 任公司董事,于
3 3,236,313 1,941,434 1,941,434
合伙企业(有限 2013 年 11 月 29 日
合伙) 离任
常州金陵华软 曾委派刘健先生担
创业投资合伙 任公司监事,于
4 1,386,865 831,411 831,411
企业(有限合 2013 年 11 月 29 日
伙) 离任
合计 5,212,832 3,362,499 3,36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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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肖建国、陈儒红增资事项于 2010 年 9 月 10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 2013 年
9 月 10 日已满三十六个月。公司 2012 年 3 月 21 日上市,根据“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 50%;自增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新增股
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2013 年 9 月 10 日,肖建国、陈儒红各自所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 50%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的为剩余的 50%。根据“在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承诺,肖建国先生、陈儒红女士分别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2013 年 11 月 29 日离任,截至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已满半年,因
此上述股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全部上市流通。
(2)东方富海、常州华软增资事项于 2010 年 9 月 21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至 2013
年 9 月 21 日已满三十六个月,公司 2012 年 3 月 21 日上市,根据“对于通过增资持有的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
的 50%,自增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新增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及“在本企业委派
的人员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的承诺,2013 年 9 月 25 日,东方富海、常州华软
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的为通过增资持有的剩余部分股
份。
根据“在委派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承诺,东方富海委派的陈玮先生、常州华软委派的刘健先生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离任,截
至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已满六个月,因此上述股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全部上市
流通。
本次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东所持有的剩余限售股份为通过实际控制人转让所得,根据“对
于通过实际控制人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该部分
股份将于 2015 年解除限售。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
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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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同有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有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
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规和股东承诺。平安证券同意同有科技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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