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12-09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对《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认真审核,我们
认为: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 2,5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方案,有利于
提高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保障公司业务快速稳定发
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
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
内不进行上述高风险投资。
本方案实施后,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累
计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20%。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 2,5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及取消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置北京办公场所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的有关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投调整是为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保证募投项目效果的达成,公司根据客观需要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
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取消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置 1 号楼,系公司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
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调整 NetStor 产品产能扩大项目的实施地
点、投资结构、建设周期及取消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置北京办公场所,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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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 镭 王永滨 韩 蓉
签字日期:20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