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2-26
证券代码:300302 证券简称:同有科技 公告编号:2014-042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
3、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4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12 月 25 日——2014 年 12 月 26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12 月 26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12 月 25 日 15:00 至 2014 年 12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2 号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数为 64,806,9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0.0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数为 64,597,48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59.8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09,4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9%。
6、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泽湘先生主持会议,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与会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 2,5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599,48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68%;反对 207,46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
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47,50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6.55%;反对
207,46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及取消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置北京办公场
所的议案》
同意公司调整 NetStor 产品产能扩大项目的实施地点、投资结构、建设周期
及取消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购置北京办公场所。
总表决情况:同意 64,599,48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99.68%;反对 207,46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
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47,50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6.55%;反对
207,46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
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