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4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5-05-1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同有科技(股票代码:300302)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 力 联系电话:010-56800162
保荐代表人姓名:邵玉波 联系电话:010-56800178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交所规定报 是
项 目 工作内容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已经与公司沟通。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不适用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 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4 年 12 月 26 日
督导小组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
(3)培训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备忘录》为依据,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通报的关于上市公司的相关案例,对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市
值管理的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不适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施
1.周泽湘、杨永松和佟易虹承诺: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 是 不适用
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股东沈晶、肖建国、袁煜恒、罗华、
王磊、李焰、方仑、谢红军、戴杰华、何
广韬、郝文霞、王成武、周双杨、陈儒红、
邓道文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
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 是 不适用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
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 50%;
(3)自增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新增股
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金陵华软创业投 是 不适用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
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于通过实际控制人转让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3)对于通过增资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
十四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
股份的 50%,自增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
新增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4)在本企业委派的人员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委派
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委派人员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委派人
员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委派
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周泽湘、杨永松和佟易虹先生分别出具了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内容为:“本
人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目前持有同有飞
骥 24.84%的股份,合计与其他两位一致行
动人持有同有飞骥 74.52%的股份。为避免 是 不适用
出现与同有飞骥的同业竞争,本人不可撤
销地承诺如下:1)本人目前并没有直接或
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同有飞骥所从事的业务
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2)本人保
证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
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
和联营)从事、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同有飞
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与同有飞骥
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
务竞争。3)如果本人有与同有飞骥主营业
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同
有飞骥,并尽其最大努力,按同有飞骥可
接受的合理条款与条件向同有飞骥提供上
述机会。无论同有飞骥是否放弃该业务机
会,本人均不会自行从事、发展、经营该
等业务。
5.周泽湘、杨永松和佟易虹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了《减少和规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书》,:为确保公司和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周泽湘、杨永松和佟易虹以
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天津东方富海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了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书》,承诺①
是 不适用
在发行人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
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
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
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
保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利益。②本人/本企
业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等规范性法
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照合
法程序,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行使股东权
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
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周泽湘、杨永松和佟易虹出具了《规范与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往来
的承诺函》,承诺:①严格限制承诺人及承
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与同有飞骥在发生
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公司资金,不要求
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期间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
支出;②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
份要求同有飞骥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
关联方使用:a.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
金给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
用;b.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承诺人
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 是 不适用
款;c.委托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
方进行投资活动;d.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
的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e.代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
他关联方偿还债务;③如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现
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有侵占
公司资产行为时,承诺人无条件同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立即启动
对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占有即冻结”的
机制,即按占用金额申请司法冻结承诺人
所持公司相应市值的股份,凡侵占资产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
7.周泽湘、杨永松、佟易虹已出具书面承诺:
若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同有飞骥
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
金,或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
是 不适用
积金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足额
补偿同有飞骥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
失,且在承担后不向同有飞骥追偿,确保
同有飞骥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2014 年 12 月,本保荐机构原委派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陈拥军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同有科技的保荐代表人,由马力
先生接替陈拥军担任保荐代表人,并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2014 年度,本保荐机构未因同有科技受到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监管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措施。
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马 力
邵玉波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