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2016-06-06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对《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
性存款或保本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利
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进一步
保障和提升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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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 镭 唐 宏 韩 蓉
签字日期:2016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