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2016-07-20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对《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认真审核,我们
认为:
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引进海外前沿技术,寻找符合公司战略和产业布局
的优质项目及企业,形成驱动公司发展新的动力,公司本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
3,312 万元人民币(以实际汇率为准)购汇 495 万美元投资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
有利于提高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布局,提升公司的整
体实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
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设立境外全资
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
集资金使用》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3,312 万元人民币(以实际汇率为准)购
汇 495 万美元投资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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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 镭 唐 宏 韩 蓉
签字日期:2016 年 7 月 20 日